2005年1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上海将立法保护重特大安全事故“公众知情权”
许晓青

 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》。该条例对发生在此间的重、特大安全事故的“公众知情权”和“政府知情权”予以明确保护,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行。
 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,对上海范围内的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,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,并及时公开重大、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。此外,条例还增加了“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”的规定。
  与此同时,为确保事故发生后,政府方面的“知情权”,条例还规定: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、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,对发生的重大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、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。
  据悉,近年来,上海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。统计显示,前年上海市发生安全事故429起,死亡450人,与2002年的297起事故和318人死亡相比,分别上升约44%和42%。上海市政府有关人士介绍,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现安全隐患后隐瞒、逃避或者推卸责任是此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,因此,确保政府和公众及时知情,显得尤为重要。(许晓青)